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3-10 点击数:
浙财社〔2014〕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残联,各高校:
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为减轻残疾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经研究,现就开展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浙江户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注册就读的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大学生,自2013学年起实行学费和住宿费资助。
二、残疾人大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按学年进行。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凭本人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交纳的学费和住宿费凭证,于3月底前向发放残疾人证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见附件),经当地残联、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
三、残疾人大学生免学费和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宁波户籍学生经费由宁波市解决)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4月30日前,各地上报年度资助人数和金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残联据此计算年度补助资金并下达到各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教育是残疾人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是残疾人提升素质、强化技能、全面参与、融入社会的重要渠道。对残疾人大学生进行教育资助,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除学费和住宿费外,各地、各校对残疾人大学生的资助政策不变。各级财政、教育、残联部门及有关院校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人,认真做好各项资助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程序
各级残联部门要建立残疾人大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资助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在受理申请、条件审核、资金发放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教育、残联部门及有关院校要通过墙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载体,宣传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政策,扩大残疾人大学生及家长的知晓度,做到送政策上门、到人,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得到资助,让残疾人享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进一步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申请表.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