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1年修订)
序 言
浙江中医药大学始创于1953年,时名为浙江省中医进修学校;1959年6月成立浙江中医学院;1998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1999年确立“以中医中药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和目标;2006年更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2017年入选浙江省第二批重点建设高校,获批成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秉承“求本远志”校训,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理念,倡导“求真、求实”的校风,弘扬“大医精诚、锐意创新”的精神。学校的使命是:传播知识、研究学术、服务社会、弘扬文化,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能适应中医药事业和大健康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为民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学校的愿景是:建设特色鲜明、守正创新的一流中医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适应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中医药大学,简称为浙中医大;英文名称为Zhejiang 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缩写为ZCM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
学校网址为//www.msook.com。
第四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举办、浙江省教育厅主管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制定高等教育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资源和相关政策支持,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授权,核准学校章程草案,引导、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和建设发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以中医学、中药学为核心学科,统筹推进医学与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的协调发展,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构建和完善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社会培训,以及国际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
第九条 学校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完善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或学分,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和本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按照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自主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学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内外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创新和传播,推进以和谐的大爱文化、卓越的学术文化、精致的品牌文化、大气的发展文化、浓郁的中医药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章 党的领导与党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浙江中医药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党委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对党委负责。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党委会议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章 行政班子与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
第五章 学术治理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浙江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事项;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对下列事项所涉及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听取下列事项的通报并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六)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承担涉及学位评定、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及其他相关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研究、指导、审议和决策学校学位事务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组织,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位点的设置和调整。
(二)审议学位授予办法、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质量标准。
(三)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培养、考评、撤销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审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组织,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本科教学、专业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二)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质量标准、教学计划。
(三)审议教学成果评价标准、教学奖励办法。
(四)评审、推荐各类教学项目。
(五)审议教学经费预算、教学资源配置有关事宜。
(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照《浙江中医药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主要行使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及规划、学位评定、教学指导、教师评聘等学术事项的咨询、评议职权,负责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教授委员会由各学院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推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院长聘任。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事宜。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行使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
(五)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本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监委驻浙江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监督对象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督、调查、处置情况,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其他需要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和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设院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院长若干名。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学术声誉和行政管理能力。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定位、总体要求以及具备的特色和基础,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实施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计划与方案,组织开展本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拟定本学院的学生招生计划和人员招聘计划,负责本学院师生的管理,就师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筹措本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源,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考评和绩效分配。
(六)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聘任干部。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须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是班子成员的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四十二条 学院以外的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八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并围绕教学科研开展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就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专项工作设立评聘委员会等各类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章 附属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设立附属医院、附属门诊部、资产经营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四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与临床医学院院院结合的办院模式,接受学校的领导、业务指导、管理和考评,承担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政领导由学校统一任免。
学校参照直属附属医院的医教研管理运行模式,依法依规设立同质化管理附属医院。
直属附属医院和同质化管理附属医院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办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完善人才培养功能,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队伍建设,促进医教研协同发展。
第四十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重要的临床教学基地,在临床教学等方面接受学校的指导与考评。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当按照大学附属医院的要求加强建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学校创造条件为非直属附属医院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医教相长、共同发展。
第十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编制数及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比例;适当聘用外籍专家、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行政管理等活动,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岗位聘任制度和职员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分配办法,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考评结果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并获得提升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艺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师长,崇德向善,完善人格。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困难资助与帮扶、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处理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学生开展合法的结社、集会活动,依法保护学生社团和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二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通过多种方式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依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主体。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的使用应当遵循学校办学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及学校并入原浙江医科大学后设立的中医学院、中医系)学习进修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届别、院系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通过校友总会、分会及其他多种形式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确定每年4月、10月为校友值年返校月。
第十三章 资产与经费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确保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依法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正常经费预算安排、激励经费按规定分配、谁分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的五位一体自主理财机制,确保资金高效运行;建立健全财务考核评价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四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以蓝色为基调。校标外围由中英文校名环绕。校标中部为国际流行的盾形图案,由“中”字和“Chinese Medical University”首字母“C、M、U”的变体组成,体现学校属性、特色、理念。中英文校名与盾形图案之间为“远志叶”和“本”字,寓意“求本远志”。“本”字下方为学校创建年份“1953”。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白色;学生用校徽底色为白色,文字为红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上下排列的白色校标内芯图案和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浙江中医药大学校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9日。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和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校内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授权的章程委员会行使。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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